《原住民族特考三等/考試方式&成績計算&考試科目》
1.考試方式:採筆試方式。
2.成績計算:
(1)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10%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2)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3.普通科目
◎A.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B.綜合知識測驗(中華民國憲法50%、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50%)
(應試科目上端有「◎」符號者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應試科目上端有「※」符號者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類科 |
專業科目 |
一般行政 |
◎1.行政法、◎2.行政學、3.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4.政治學、5.公共政策 |
一般民政 |
◎1.行政法、◎3.行政學、2.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4.政治學、5.地方政府與自治 |
社會行政 |
◎1.行政法、2.社會福利服務、3.社會工作、4.社會研究法、5.社會學 |
原住民族行政 |
◎1.行政法、◎2.行政學、3.臺灣原住民族史、4.臺灣原住民族文化、5.公共政策(含原住民族政策) |
教育行政 |
1.教育行政學、2.比較教育、3.教育心理學、4.教育測驗與統計、5.教育哲學 |
財稅行政 |
◎1.會計學、◎2.民法、◎3.經濟學、◎4.租稅各論、◎5.財政學 |
會計 |
◎1.中級會計學、◎2.成本與管理會計、◎3政府會計、◎4.審計學、◎5.會計審計法規(含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
經建行政 |
◎1.經濟學、2.統計學、3.國際經濟學、4.貨幣銀行學、5.公共經濟學 |
地政 |
1.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2.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3.土地經濟學、4.土地利用(土地使用計畫與土地重劃)、5.土地估價 |
交通行政 |
1.運輸學、2.運輸管理學、3.運輸經濟學、4.運輸規劃學、5.交通政策 |
機械工程 |
1.工程力學(含靜力學、動力學與材料力學)、2.流體力學、3.機械製造學(含機械材料)、4.機械設計、5.熱工學 |
電力工程 |
1.計算機概論、2.電路學、3.電子學、4.電機機械、5.電力系統 |
《原住民特考四等/考試方式&成績計算&考試科目》
1.考試方式:採筆試方式。
2.成績計算:
(1)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2)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3.普通科目
◎A.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B.綜合知識測驗(中華民國憲法概要50%、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概要50%)
(應試科目上端有「◎」符號者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應試科目上端有「※」符號者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類科 |
專業科目 |
一般行政 |
※1.行政學概要、※2.行政法概要、◎3.公共管理概要、◎4.政治學概要 |
一般民政 |
※1.行政學概要、※2.行政法概要、◎3.地方自治概要、◎4.政治學概要 |
社會行政 |
※1.行政法概要、2.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3.社會工作概要、4.社會研究法概要 |
財稅行政 |
◎1.會計學概要、◎2.民法概要、◎3.財政學概要、◎4.稅務法規概要 |
原住民族行政 |
※1.行政法概要、※2.行政學概要、3.台灣原住民族史概要、4.臺灣原住民族文化概要 |
教育行政 |
※1.行政法概要、2.教育概要、3.心理學概要、4.教育測驗與統計概要 |
財稅行政 |
◎1.稅務法規概要、◎2.會計學概要、◎3.財政學概要、◎4.民法概要 |
會計 |
◎1.會計學概要、◎2.政府會計概要、◎3.成本與管理會計概要、◎4.審計學概要 |
法警 |
※1.行政法概要、2.刑事訴訟法概要、3.法院組織法、4.刑法概要 |
監所管理員 |
1.犯罪學概要、2.監獄學概要、3.監獄行刑法概要、4.刑法概要 |
經建行政 |
※1.經濟學概要、2.統計學概要、3.國際經濟學概要、4.貨幣銀行學概要 |
外交行政人員 |
※1.行政學概要、◎2.會計學概要、3.國際現勢、4.英文 |
地政 |
1.土地法規概要、2.土地利用概要、3.民法物權編概要、4.土地登記概要 |
交通行政 |
1.運輸學概要、2.運輸經濟學概要、3.運輸管理學概要、4.交通行政概要 |
機械工程 |
1.機械原理概要、2.機械力學概要、3.機械製造學概要、4.機械設計概要 |
電子工程 |
※1.計算機概要、2.基本電學、3.電子學概要、4.電子儀表概要 |
《原住民特考五等/考試方式&成績計算&考試科目》
1.考試方式:採筆試方式。
2.成績計算:
(1)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2)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3.普通科目:
◎A.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B.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大意
(應試科目上端有「◎」符號者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應試科目上端有「※」符號者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類科 |
專業科目 |
一般行政 |
※1.法學大意、※2.行政學大意 |
一般民政 |
※1.法學大意、※2.地方自治大意 |
社會行政 |
※1.社政法規大意、※2.社會工作大意 |
人事行政 |
※1.法學大意、2.人事行政大意 |
原住民族行政 |
※1.法學大意、※2.臺灣原住民族史大意 |
地政 |
※1.土地法大意、※2.土地行政大意 |
教育行政 |
※1.教育學大意、※2.教育法規大意 |
會計
|
※1.會計學大意、※2.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
錄事 |
※1.法學大意、※2.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
庭務員 |
※1.法院組織法大意、※2.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
經建行政
|
※1.法學大意、※2.經濟學大意 |
電子工程 |
※1.電子學大意、※2.基本電學大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