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務處-課外活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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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政府教育局「112學年度第2學期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展開下載文件

2024-03-06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13年度(112學年度)「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獎學金」展開下載文件

2024-03-06
新北市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獎學金申請要點
一、為獎勵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特訂
定本要點。
二、凡設籍本市滿六個月以上,在國內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就讀學
生,得申請本獎學金。但已享有師資培育校院、軍警校院、特殊教
育學校之全額學雜費補助及就讀各類進修學分班或第三年起之碩、
博士班研究所學生不得申請。
三、本獎學金每學年辦理一次,由符合前點資格之學生自公告申請日起
十五日內,向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提出申請,逾期
概不受理。
四、本獎學金申請時,一年級採計前一學期成績;其他年級採計前一學
年成績,並應同時符合下列標準:
(一)學業或智育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及體育成績七十分以上。
(二)大專院校以上如無選修體育可免附體育成績;高中職學校依教
育主管機關規定免開體育課者,得由學校出具證明,免附體育
成績。
前項第一款之成績為等第者,須由學校出具換算表並換算為原始分
數。
前一學期(一年級)或前一學年(其他年級)有記過以上處分者,
不得申請。
五、本獎學金發給名額及發給金額如下:
(一)大專院校組(含五專四、五年級及研究所):共三百三十五名,
扣除低收入戶、身心障礙人數後,依申請人就讀公私立學校比
例分配發給名額,每名新臺幣二萬元。
(二)高中職組(含五專一至三年級):共四百四十五名,扣除低收
入戶、身心障礙人數後,依申請人就讀公私立學校比例分配發
給名額,每名新臺幣一萬元。
前項名額經核定尚有剩餘時,得在總名額範圍內調整移充。
六、申請人申請本獎學金時,一年級學生應檢附前一學期成績單及低收
入戶證明(無則免附);其他年級學生應檢附前一學年成績單及低收
入戶證明(無則免附)。
前項之低收入戶係指依法核定之低收入戶,其證明須為戶籍所在地
之主管機關核發。
七、申請人數超過第五點各款所訂名額時,其發給優先順序如下:
(一)大專院校組(含五專四、五年級及研究所):低收入戶、身心
障礙學生優先發給,若仍有名額再依學業或智育成績總平均分
數高低擇優發給,成績相同者,依設籍本市時間較久者優先,
設籍時間相同者,則由審查單位抽籤決定。
(二)高中職組(含五專一至三年級):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學生優
先發給,若仍有名額再依學業或智育成績總平均分數高低擇優
發給,學業或智育成績相同者,以有體育成績並成績較高者為
優先,所有成績均相同者,依設籍本市時間較久者優先,設籍
時間相同者,則由審查單位抽籤決定。
除低收入戶及身心障礙學生外,依申請人就讀公私立學校比例分配
錄取名額,單一學校錄取人數以十人為限(日、夜間部及大學、研
究所碩、博士班分開計算),超過者以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篩選之。
八、本獎學金得由本局委任所屬學校承辦申請及審查作業。
九、本獎學金之送件申請,經審查後不論錄取與否概不退件,各項申請
文件、填寫資料、證明文件或核章等不全者,皆視同資格不符處理
1131291172_3_6045a52491941cff2e3132b4c5125607_A09000000E_1130018675_senddoc1_Attach3 1131291172_3_6045a52491941cff2e3132b4c5125607_A09000000E_1130018675_senddoc1_Attach3.pdf 1131291172_1_6045a52491941cff2e3132b4c5125607_A09000000E_1130018675_senddoc1_Attach1 1131291172_1_6045a52491941cff2e3132b4c5125607_A09000000E_1130018675_senddoc1_Attach1.pdf 新北市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獎學金申請要點 新北市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獎學金申請要點.pdf

發佈者: 學務處課外組 (ad215)

彰化縣政府112學年度第2學期「自強優秀學生獎學金」展開下載文件

2024-03-06
彰化縣自強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 100 年 6 月 1 日函頒
中華民國 102 年 7 月 25 日修訂
中華民國 104 年 6 月 16 日修訂
中華民國 104 年 9 月 14 日修訂
中華民國 106 年 1 月 26 日修訂
中華民國 107 年 8 月 27 日修訂
一、 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為獎勵本縣就讀國內公私立學校之自強優秀學
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自強,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 依社會救助法規定,經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為低收入
戶或中低收入戶者。
(二) 依內政部「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規定,經核定為
甲、乙、丙級扶助家屬。
(三) 符合「彰化縣政府辦理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實施計畫」第肆點第一項
第一款至第七款子女教育補助相關規定,經本府社政單位認定者。
(四) 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經班導師認定並由學校出具書面
證明者。
三、 凡設籍本縣滿六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學校自強學生,符合下列規定之
ㄧ,而未享有政府其他獎學金者:
(一) 本縣國民中小學(含縣立高中國中部)學生前一學期之學期平均成
績須在八十分以上(等第為甲等以上),且綜合表現良好。身障學
生得不採計健康與體育領域成績。
(二) 高中(職)、大專(院)校學業成績平均在八十分(甲等)以上,
操性成績(或綜合表現)八十分(甲等)以上且綜合表現良好,無
記過以上之紀錄。身障學生得不採計體育成績。
(三) 大專(院)校(不含公費生)研究所之碩士、博士班申請標準同第
二款。
四、 獎學金每學期發放名額如下:
(一) 國民小學學生:二百二十名。
(二) 國民中學學生:二百二十名(包括補校學生)。
(三) 高中(職)學生:六十名(包括專科一至三年級學生;進修學校學生)。
(四) 大專(院)校學生:六十名(包括進修部學生;專科四年級以上學生)。
(五) 研究所學生:十名。
補校、進修部學生錄取名額以不超過前項各款人數百分之二十為原則。
五、 每名獎學金金額(新臺幣計)如下:
(一) 國民小學學生:五千元。
(二) 國民中學學生:五千元。
(三) 高中(職)學生:五千元。
(四) 大專(院)校學生:八千元。
(五) 研究所學生:八千元。
若各類別發給經費仍有剩餘,得勻支經費,優先增加國中小類發給名額。
六、 本獎學金每學期發給一次,第一學期自十月一日起至十月十五日止、第二
學期自三月一日起至三月十五日止受理申請,經由學生就讀學校推薦。
七、 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案件由本府組審查小組辦理,並由本府教育處、社會
處及社會公正人士共七人組成,並以本府教育處處長為召集人。
八、 各學校推薦人數總額超過規定名額時,以智育(學業成績)成績高低排列
錄取;國民中小學及高中(職)學校智育如錄取分數相同時再以國文成績
高低排列錄取;大專(院)校系、研究所學校智育如錄取分數相同時再以
德育(操行成績)高低排列錄取;上述錄取成績均相同時,由本獎學金審
查小組決定之。
九、 申請本獎學金之本縣縣立國民中小學(含縣立高中國中部)學生,經本府核
定為低收入戶者,保障每校最低錄取名額一名。
十、 各學校推薦優秀學生申請本獎學金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 申請書一份。
(二) 學生證影本(正、反面且須具本學期註冊章)。
(三)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證明書(單)一份(請學校加蓋證明章)。
(四) 符合本要點第二點各款資格之書面證明。
(五) 戶口名簿影本(請學校加蓋與正本相符及審核章)或戶籍謄本一份。
前項第三款之成績證明書(單),各級學校新生應繳送前級學校畢業成績
(即國中一年級上學期繳送國小畢業成績、高中一年級上學期繳送國中畢
業成績,餘以此類推)。
申請本獎學金所送各項書表,不論審查合格與否,概不發還。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預算項下支應。
獎學金申請書 獎學金申請書.pdf 彰化縣自強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彰化縣自強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pdf

發佈者: 學務處課外組 (ad215)

社團法人中華佛教善緣慈善會「高中職專、大、碩、【誌善】清寒學生進步獎學金」展開下載文件

2024-03-06
高中職專、大、碩【誌善】清寒學生進步獎學金申請辦法1130221發佈

一、宗 旨:為激勵具有中華文化【善、孝】精神,且學業進步堅忍向上之清寒弱勢在學學子,鼓勵學子,加強中文表達程度、增進思考及邏輯能力,俾完成學業後能主持正義,從事公益活動,推動社會公德觀念,進軍雜誌期刊媒體界,發揚【善、孝】精神、促進中華文化發展,提攜後進服務人群、回饋社會貢獻國家;特設本奬學金。

二、獎學金獎助名額暨金額如下:
(一)高中組(含五專四、大一,均不限科、系、組或同校) --每名新台幣8仟元,上限30名。
(二)大專組(含五專五、碩一,均不限科、系、組或同校)--每名新台幣1.5萬元,上限30名。
(三)碩士組(含博一,均不限科、系、組或同校)--每名新台幣2.5萬元,上限10名。

三、對象及資格:詳見申請辦法

四、推薦單位:中華民國教育部核定有案可招生之國內公私立高中職及五專大專院校。(不含補校、特教校、在職專班、空大、進修學院、國外院校)。

五、申請手續、校方審核注意事項(請把申請表及短文及掃描檔都存同一檔案,請勿用壓縮檔): 詳見申請辦法

六、申請期間:上學期每年11月15日至25日前,下學期每年5月15日至25日前mail,逾期恕不受理;經本會mail通知後(依通知內容補正) 收核准通知於七日內寄送紙本文件,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註:本獎學金必須由學校依照本辦法審核及推薦,不接受非學校推薦者之個人申請暨查詢。

七、申請繳交下列紙本文件:

 (一)必繳:申請書、親撰親筆短文正本等紙本。

(二)視需要繳:中低收入戶證明、獎狀影本(均請掃描為電子檔)。

八、審核:獎學金申請經學校初審推薦,經本會審查委員複審(以文章評分之高低順序為主、學業進步程度為輔,再參照含再次申請優先依據及孝行、品德可彰、清寒度等資料評審),擇優錄取得獎者,上學期12月30日前、下學期6月30日前通知學校。

九、頒獎學金:本會將指定時間地點(盡量配合得獎者,以學校轄區或居住地附近縣市),得獎者必需親自領取(需親簽領據並合影)。

發佈者: 學務處課外組 (ad215)

高雄市左營啟明堂樂善會113年大專在學學生獎助學金展開下載文件

2024-03-06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3年度財團法人臻鼎教育基金會優良學生獎助學金」展開下載文件

2024-03-06

彰化縣政府112學年度第2學期「自強優秀學生獎學金」展開下載文件

2024-02-29
彰化縣自強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 100 年 6 月 1 日函頒
中華民國 102 年 7 月 25 日修訂
中華民國 104 年 6 月 16 日修訂
中華民國 104 年 9 月 14 日修訂
中華民國 106 年 1 月 26 日修訂
中華民國 107 年 8 月 27 日修訂
一、 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為獎勵本縣就讀國內公私立學校之自強優秀學
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自強,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 依社會救助法規定,經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為低收入
戶或中低收入戶者。
(二) 依內政部「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規定,經核定為
甲、乙、丙級扶助家屬。
(三) 符合「彰化縣政府辦理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實施計畫」第肆點第一項
第一款至第七款子女教育補助相關規定,經本府社政單位認定者。
(四) 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經班導師認定並由學校出具書面
證明者。
三、 凡設籍本縣滿六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學校自強學生,符合下列規定之
ㄧ,而未享有政府其他獎學金者:
(一) 本縣國民中小學(含縣立高中國中部)學生前一學期之學期平均成
績須在八十分以上(等第為甲等以上),且綜合表現良好。身障學
生得不採計健康與體育領域成績。
(二) 高中(職)、大專(院)校學業成績平均在八十分(甲等)以上,
操性成績(或綜合表現)八十分(甲等)以上且綜合表現良好,無
記過以上之紀錄。身障學生得不採計體育成績。
(三) 大專(院)校(不含公費生)研究所之碩士、博士班申請標準同第
二款。
四、 獎學金每學期發放名額如下:
(一) 國民小學學生:二百二十名。
(二) 國民中學學生:二百二十名(包括補校學生)。
(三) 高中(職)學生:六十名(包括專科一至三年級學生;進修學校學生)。
(四) 大專(院)校學生:六十名(包括進修部學生;專科四年級以上學生)。
(五) 研究所學生:十名。
補校、進修部學生錄取名額以不超過前項各款人數百分之二十為原則。
五、 每名獎學金金額(新臺幣計)如下:
(一) 國民小學學生:五千元。
(二) 國民中學學生:五千元。
(三) 高中(職)學生:五千元。
(四) 大專(院)校學生:八千元。
(五) 研究所學生:八千元。
若各類別發給經費仍有剩餘,得勻支經費,優先增加國中小類發給名額。
六、 本獎學金每學期發給一次,第一學期自十月一日起至十月十五日止、第二
學期自三月一日起至三月十五日止受理申請,經由學生就讀學校推薦。
七、 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案件由本府組審查小組辦理,並由本府教育處、社會
處及社會公正人士共七人組成,並以本府教育處處長為召集人。
八、 各學校推薦人數總額超過規定名額時,以智育(學業成績)成績高低排列
錄取;國民中小學及高中(職)學校智育如錄取分數相同時再以國文成績
高低排列錄取;大專(院)校系、研究所學校智育如錄取分數相同時再以
德育(操行成績)高低排列錄取;上述錄取成績均相同時,由本獎學金審
查小組決定之。
九、 申請本獎學金之本縣縣立國民中小學(含縣立高中國中部)學生,經本府核
定為低收入戶者,保障每校最低錄取名額一名。
十、 各學校推薦優秀學生申請本獎學金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 申請書一份。
(二) 學生證影本(正、反面且須具本學期註冊章)。
(三)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證明書(單)一份(請學校加蓋證明章)。
(四) 符合本要點第二點各款資格之書面證明。
(五) 戶口名簿影本(請學校加蓋與正本相符及審核章)或戶籍謄本一份。
前項第三款之成績證明書(單),各級學校新生應繳送前級學校畢業成績
(即國中一年級上學期繳送國小畢業成績、高中一年級上學期繳送國中畢
業成績,餘以此類推)。
申請本獎學金所送各項書表,不論審查合格與否,概不發還。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預算項下支應
獎學金申請書 獎學金申請書.pdf 彰化縣自強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彰化縣自強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pdf

發佈者: 學務處課外組 (ad215)

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112學年度第2學期「韌世代」獎助學金展開下載文件

2024-02-16
申請資格與條件
需同時具備以下七項,使得申請本獎助學金:
(ㄧ)年齡:具有中華民國身分且未滿 25 歲者。
(二)學歷:就讀經教育部認可之公私立高中職、五專、大學、碩士之學生,不含軍警校、大學及研究所在職專班。
(三)學業成績:112 學年度第㇐學期學業成績平均 75 分以上(含 75 分)。
(四)非家扶基金會經濟扶助對象。
(五)家庭收入:
1.111 年度非政府列冊之低收入戶。
2.111 年度家庭總所得未超過120萬,且家庭總所得平均分配至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2 萬元以下。
(六)家庭特殊狀況:
1.家庭中主要生計責任者死亡、罹患重傷病、失業、入獄或其他原因而無法工作,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
2.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求學困難。
(七)韌世代精神:
1.申請人積極參與公益服務、學術技能檢定或才藝競賽等,並能出示相關證明者。
2.申請人有特殊身心症狀,但仍積極求學,並能出示相關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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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者: 學務處課外組 (ad215)

財團法人台北市關渡宮「台北市關渡宮113年助學金」展開下載文件

2024-02-16
獎助對象:
(一)戶籍地: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基隆市、宜蘭縣、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花蓮縣、臺東縣。
(二)就讀國內各公私立大專校院、高中職及國中之日間部學生,具有正式學籍,且未享公費者。
(三)25歲(含)以下就讀
1.大專:各公、私立大學、二技、四技、二專、五專四至五年級學生(不含:夜間部、進修學士、推廣教育在職專班、研究所學生)。
2.高中、職:各公、私立高中職、五專一至三年級學生(不含:夜間部、職業進修學校學生)。
3.國中:國中一至三年級學生。
辦法 辦法.pdf

發佈者: 學務處課外組 (ad215)

財團法人行天宮文教發展促進基金會「行天宮資優學生長期培育辦法」展開下載文件

2024-02-16
(一)學業優異組:
國內經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校(院)大二(含)以上及碩、博士班在學學生,學業成績優異,或論文水準優異者。
1.大學部:大學學業成績每學期均達80分以上,且成績達該系前10%以內,操行甲等或80分以上之在學學生。
2.碩士、博士生:學業成績及論文水準優異之在學學生。
(二)特殊才能組:
國內經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國民中學以上學校在學學生,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在音樂、美術、舞蹈、戲劇等表演相關領域,表現優異,且近三年曾參與政府核定有案之國際或國內全國性個人比賽,並取得前三名或特優獎者。
2.於教育部公布之最新年度全國運動會競賽規程刊載之體育競賽種類中,個人競賽項目成績表現優異,近三年曾入選國家代表隊或培訓隊,或曾參與國際性具規模之比賽以及國內由中央政府主辦之全國性個人競賽項目,並取得前三名或特優獎者。
(三)1.符合培育條件之申請者中,若家境清寒或突遭變故者優先錄取。
2.凡本辦法培育之學業優異組學生,持續升學期間若表現優異且取得教育部採認之國外大學校院之碩、博士班入學許可,經詳細審核與評估後,可繼續給予培育。
3.特殊才能組培育學生,若表現優異且取得教育部採認之上述(一)所列國外學校之大學部、碩、博士班入學許可,或國中、高中學生表現特別優異且取得入學許可,均得經個案審核與評估後,亦可繼續給予培育。
4.以上出國攻讀學位之獎助僅限本專案持續培育之學生申請。
培育辦法 培育辦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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