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務處-課外活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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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惠醫護管理專科學校學生參加校外學術及技術競賽獎懲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93年12月23日「獎助學金及工讀助學金管理及審查委員會」訂定通過
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獎助學金及工讀助學金管理審核委員會」修正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獎助學金及工讀助學金管理審核委員會」修正
中華民國98年06月11日「就學獎助學金管理審核委員會」修正
中華民國101年05月28日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2年11月06日「就學獎助學金管理審核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01月13日104學年度第5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09月20日106學年度第1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107學年度第1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通過

一、慈惠醫護管理專科學校(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學生參加校外學術及技術競 賽,為校爭光,特訂定本校學生參加校外學術及技術競賽獎懲實施辦法(以 下簡稱本辦法)。
二、競賽等及定義如下:
(一)國際性競賽: 1. 學術專業技能類: 不含大陸、港澳地區,需有3個國家(含)以上參與競 賽,若無則比照全國競賽。 2. 體育活動類: 代表國家參加教育部核准之各項國際性運動競賽,若無 則比照全國競賽。
(二)全國性競賽: 1.學術專業技能類:代表分區、縣或學校參加全國性競賽,其中參賽須達 25隊以上,若無則比照分區競賽。 2.體育活動類: 代表學校參加教育部、大專體總或全國各單項協會主辦各 項全國性運動競賽(比賽項目至少包含北、中、南、東區各一隊參賽), 若無則比照全國競賽。
(三)全國分區競賽 代表縣或學校參加全國區域性競賽(如北、中、南、東區),其中至少3個以 上縣市之學校或機構參賽,若無則比照縣市競賽。
(四)縣市競賽: 代表學校參加全縣性比賽,其中至少3個以上之學校或機構參賽。
三、本校學生參加校外個人或團體競賽獎勵標準分為記功與頒發獎學金兩類:
(一)記功獎勵標準
1.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競賽獲得名次,其獎勵如下:
第一名、特優獎:大功一次。
第二名:小功二次。
第三名:小功二次。
第四至八名、佳作、優等獎、優選或同等競賽等級:小功一次。
2.參加全國分區競賽,獲得名次,獎勵如下:
第一名、特優獎:小功二次。
第二名:小功二次。
第三名:小功二次。
第四至六名、佳作、優等獎、優選或同等競賽等級:嘉獎二次。
3.參加縣(市)級競賽,獲得名次,獎勵如下:
第一名、特優獎:小功一次。
第二名:小功一次。
第三名:小功一次。
第四至六名、佳作、優等獎、優選或同等競賽等級:嘉獎一次。
4.以本校學生名義發表學術論文:小功一次。
(二)頒發獎學金獎勵標準
1.代表學校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競賽,成績優異者(經本校「就學獎助學 金管理審核委員會」認定核可),其獎學金獎勵如下: (1)國際性競賽:
第一名、特優獎:參萬元。
第二名:貳萬元。
第三名:壹萬元。
第四名:捌仟元。
第五至八名、佳作、優等獎、優選或同等競賽等級:伍仟元。
(2)全國性競賽:
第一名、特優獎:伍仟元。
第二名:參仟伍佰元。
第三名、佳作、優等獎、優選或同等競賽等級:貳仟伍佰元。
2.代表學校參加全國分區競賽,成績優異者(經本校「就學獎助學金管理 審核委員會」認定核可),得比照全國性標準給予減半頒發獎學金獎勵。
3.代表學校參加縣(市)級競賽獲得個人成績前三名。
第一名、特優獎:壹仟伍佰元。
第二名:捌佰元。
第三名、佳作、優等獎、優選或同等競賽等級:伍佰元。
4.以本校學生名義發表學術論文:伍佰元。
四、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存摺影本。
(三)參與比賽之競賽辦法及參賽人數等相關資料。
(四)獲獎證明文件足資證明代表本校參與競賽(例:附有字號之獎狀)。
(五)獎學金簽收單。
五、獎勵原則:
(一)獎學金獎勵以最終決賽獲獎者為限,若屬初賽、複賽或分區賽獲獎者 不予獎勵。
(二)同一作品參加不同競賽獲獎,或參加同一競賽獲不同獎項,均以最高 獲獎名次為獎勵依據。
(三)團體競賽同一參賽隊伍(及同一參賽者)限獎勵乙次,不得重複申請。
六、本校學生參加比賽雖未獲名次,平時練習努力表現良好者,得予以嘉獎以玆 鼓勵。
七、本校學生參加校外競賽必須遵守競賽規則,服從指導老師管理,若有違反者, 除取消其代表資格外,得由指導老師視情節輕重簽請議處。
八、本辦法依申請先後順序核發獎學金,當年度編列預算用罄時,將不頒發獎學 金。
九、本辦法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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