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惠醫護管理專科學校學生兼任助理爭議處理機制
本校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辦法第十八條明訂:『為增進校內和諧及落實學生權益保障,本校設置「保障學生學習及勞動權益爭議處理小組」(以下簡稱處理小組)處理學生兼任助理「學習型」或「勞僱型」認定之爭議及勞僱型兼任助理之勞動權益爭議申訴案件。』
為利學生就兼任助理定位疑義或爭議之受理,本校已建立單一窗口,並公告於學校網站(學生兼任助理專區),週知校內師生。茲將重點說明如下:
Q1:爭議處理受理單位名稱?
A1:學生事務處/保障學生學習及勞動權益爭議處理小組(簡稱處理小組)
Q2:爭議處理受理單位主管?
A2:學生事務處主任/處理小組執行秘書
Q3:爭議處理受理單位主管聯絡電話?
A3:(08)8647367分機210
Q4:爭議處理受理單位主管聯絡電子信箱?
A4:tzuhui.lrtm@gmail.com
Q5:爭議處理受理窗口聯絡人?聯絡電話?聯絡電子信箱?
A5:同前述爭議處理受理單位主管
Q6:受理爭議處理流程?
A6:
一、本校各計畫主持人、教師、其他單位主管或學生兼任助理對於雙方關係之認定有爭議時,得於爭議事實發生之次日起十日內向處理小組提出申請裁決。
二、「勞僱型」兼任助理對於勞動權益之措施或處置,認有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向本校處理小組提出申訴。
三、處理小組應於收到關係認定爭議申請裁決案或勞僱型兼任助理勞動權益爭議申訴案件之次日起十日內召開會議。開會時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得指派委員一人或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除有不受理或中止爭議之情形外,應於收到申訴案件之次日起二個月內作成評議結果報告,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當事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一個月。處理小組因業務需要得隨時開會。
四、處理小組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得評議。但評議結果應經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本校應於作成前項評議結果後十日內以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及計畫主持人(教師、單位)。
五、對於申訴處理結果,雙方如有不服,得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解、仲裁或裁決。
Q7:爭議處理機制組成成員身分?
A7:處理小組置委員七至十一人,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學生事務處主任為執行秘書,校長、副校長、秘書室主任、教務處主任、學生事務處主任、人事室主任、研究發展處主任及學生會會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校長聘任教師代表、勞動法專家或學者擔任之。必要時,得視案情需要,由校長增聘二至四人為委員,或邀請相關人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