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惠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弱勢學生助學金申辦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08月10日104學年度第1次學生事務委員會訂定
一、慈惠醫護管理專科學校(以下簡稱本校)為進一步協助弱勢學生順利就學,依據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教育部104年7月24日臺教高通字第1040096833號函修正),訂定「慈惠醫護管理專科學校弱勢學生助學金申辦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申請對象: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者(不含五專前三年及延修生),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且無下列情事之一:
(一)家庭年所得逾新臺幣70萬元。
(二)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逾新臺幣2萬元。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且存款本金未逾新臺幣100萬元者,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由學校審核認定,學校並應於該學年度4月底前造冊報教育部備查。
(三)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650萬元。但下列土地或房屋之價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得扣除: 1.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原住民保留地認定標準辦理。 2.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認定標準辦理。 3.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墳墓用地及水利用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及生態保護用地認定標準、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古蹟保存用地認定標準、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墳墓用地認定標準、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水利用地認定標準辦理。 4.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其認定準用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土地認定標準辦理。 5.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及養殖用地認定標準辦理。 6.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其認定準用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認定標準辦理。 7.依法公告為污染整治場址。但土地所有人為污染行為人,不在此限。
(四)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低於60分(新生及轉學生除外)。
前項家庭經濟條件之應計列人口:
(一)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加計其配偶。
(二)若學生有特殊困難者,如父母離異、父或母失聯、家暴困境或服刑等情事者,由本校自行考量酌予放寬家庭經濟條件計列範圍。
三、政府及本校合計每學年補助金額如下:
(一)第ㄧ級:家庭年所得30萬元(含)以下,補助35,000元。
(二)第二級:家庭年所得超過30萬~40萬元(含),補助27,000元。
(三)第三級:家庭年所得超過40萬~50萬元(含),補助22,000元。
(四)第四級:家庭年所得超過50萬~60萬元(含),補助17,000元。
(五)第五級:家庭年所得超過60萬~70萬元(含),補助12,000元。
四、補助範圍:
(一)本要點補助範圍包含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但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等就學費用。
(二)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遭開除學籍或其他情形之助學金核發方式: 1. 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不予核發;學生未完成下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2.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轉入新學校就學者,由轉入學校核發。 3.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1/2補助金額。 4. 學生下學期改申請其他補助者,核發1/2補助金額。
(三)該學年度實際繳納的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如低於本要點補助標準,僅得補助該學年度實際繳納數額。
(四)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領。
(五)已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子女、身心障礙學生、原住民、現役軍人子女、軍公教遺族、特殊境遇婦女之子女等)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人事行政總處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就學補助、法務部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新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親培力計畫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補助、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子女就學補助等)者,不得再申請本要點之助學金。
五、辦理方式
(一)學生應依每年學生事務處公告辦理日期(約9月至10月中旬)內填寫申請書提出申領,時間若有變動,以教育部規定為準。由學生檢附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或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包括詳細記事),向學生事務處申請家庭所得查核。學生事務處人員查核確認申領學生家庭所得計列範圍後,於每年10月31日前進入教育部平臺登錄資料(遇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二)每年11月20日前,教育部將財政部財稅中心查核、各部會勾稽比對及同一教育階段查核結果通知本校,學生事務處將查核結果一併通知申領學生,申領學生如對於財政部財稅中心所查核之結果有疑義,應依限於12月5日前檢附佐證資料修正。
(三)學生事務處依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資格查核系統」之通過結果,提送會計室逕於下學期註冊繳費單予以扣減;如補助金額扣除下學期學雜費仍有餘額者,應於學期初一併撥付予申領學生。
六、前點作業辦理完畢後,學生事務處應將資料提交就學獎助學金管理審核委員會追認通過。
七、學生事務處人員應於該學年度4月底前,檢附核銷一覽表,向教育部申請核撥補助經費。
八、本要點經費由本校學雜費提撥3%~5%及教育部補助經費編列。
比照共同助學措施,第一、二級申請對象(家庭年收入在40萬元以下),由本校支付每人1萬4,000元;第三、四級申請對象(超過40萬元至60萬元以下),由本校支付每人1萬元,不足之差額及第五級申請對象(超過60萬元至70萬元以下)所需經費,由教育部補助。 九、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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